#法律知识 担保
1.在民法典没有生效前,担保法的规定,是有利于债权人的,在担保约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的方式,是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2.民法典生效后,对于在担保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的方式,直接180度大转变,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推定为一般担保,有利于担保人。
3.因此,如果作为债权人,找担保人的话,约定担保方式,应明确为连带责任担保。
4.如果作为担保人存在,就没有必要明确具体的担保方式,一般担保,会相对降低我们的担保责任。
5.在责任承担上,连带责任担保承担的责任相对于一般担保责任,要大的多,重的多。
6.一般担保人在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或采取强制执行时,可以对有关担保责任提出拒绝,但连带责任担保,需要承担与债务人同等的责任,不分前后。
7.在决定给别人担保时,就要有承担相应责任的准备,如果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一定要谨慎担保,不能为了面子,或者感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能感情没了,钱也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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