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一、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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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亲子关系争议的离婚或抚养纠纷中,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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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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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需提供必要证据:您不能凭空要求对方做鉴定。首先必须提供诸如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孩子可能存在血缘关系的照片、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形成一个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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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正式提交《亲子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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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的适用:如果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法院可以据此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或不成立)。这意味着,即使没有鉴定报告,法院也可能基于此推定来判决对方承担(或免除)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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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问题: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不能进行强制。但法律的“推定”规则,为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提供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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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就是,要提供基础的证据,毕竟不能为了保护一方的权利,去侵犯另一方的权利,也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
七十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过低,子女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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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离婚协议是父母双方签订的,但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子女。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侵犯子女依法获得必要抚养费的权利(要有足够的理由,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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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程序性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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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应以子女本人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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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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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理由:原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无法满足子女当前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或显著低于对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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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需准备子女日常开销的清单和票据、当地生活水平数据、以及证明对方收入状况的证据,以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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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会着重审查抚养费不够的具体原因,特别是各种消费的必要性。当然,除非出现极特殊情况,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情况出现恶化的情况,可能会大幅提高抚养费标准,一般情况,即使能够提高,提高的幅度也有限,特别是基础生活状况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
七十三、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去世,子女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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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一方去世,不直接影响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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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权依然归直接抚养方。核心问题转变为: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来源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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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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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不变:子女继续由原直接抚养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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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来源:
继承遗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去世父亲(母亲)的遗产。这笔遗产可以用于其生活和教育。
主张抚养费从遗产中支付:如果遗产尚未分割,子女可以要求在遗产中优先预留其直至成年的抚养费用。
由生母独自承担:若没有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支付,抚养责任将完全落在生母一方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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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如果直接抚养方(生母)也无力抚养或出现不适格情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律上负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
七十四、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离婚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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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并不自然消除。其权利义务关系取决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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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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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赡养:对于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继父母是否继续支付抚养费: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继父母自愿继续负担的,应予准许。是否在离婚时判决继父母支付抚养费,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抚养时间长短、双方感情深浅、继父母意愿等)自由裁量。
-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关系随婚姻解除而自然消失。
实践中,更多的是,即使形成相应的关系,如果离婚,基本就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不再有具体的交集。
七十五、收养的子女在离婚时如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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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养的子女,形成收养关系,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同等的权利。离婚时,对收养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适用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规定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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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如下,具体可参考以前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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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以 “最有利于被收养子女” 为唯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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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定:法院同样会综合考虑双方抚养条件、孩子意愿(若年满8周岁)、一贯成长环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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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直至养子女年满18周岁或能独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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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因为孩子是收养的而拒绝承担抚养责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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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准备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合法收养关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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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选择收养一个孩子,离婚也不能终结自己对孩子的养育责任;虽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但已形成真实的父母子女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