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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常见的 100 个问题(六)

2025-11-25 02:30 Words count: 2892
二十六. 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就是个人财产吗? 不一定。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是证明房产权利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尤其是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出资来源、购买时间、产权登记背景等多种因素。 婚前购买:...

二十六. 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就是个人财产吗?

  • 不一定。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是证明房产权利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尤其是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出资来源、购买时间、产权登记背景等多种因素。

  • 婚前购买:

    •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

    •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则适用第25问的规则,房产一般归登记方,但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需补偿另一方。

  • 婚后购买: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登记方能够证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没有混同。

  • 核心原则

判断房产性质,出资时间和资金来源比房产证上的名字更为关键。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实质的出资情况,涉及父母出资情况,请参考第 25 问。

具体分配问题,要综合考虑的问题更多,购买时间,贡献比例,离婚过错,家庭因素等等。

二十七、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清偿?

  • 夫妻共债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了“共签共债”和“共用共债”的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基本判定原则:

  1. 个人债务的认定:以下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
  • 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非法债务、无偿担保等)。

2.共同债务的认定: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用共同财产清偿:

  • 共签共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共同追认的债务。

  • 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共同使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

  • 实践中,如果单方负债,通过另一方接收款项,或者事后另一方代为偿还部分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债。

  • 清偿规则:首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十八、 一方擅自对外举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 不一定,关键看债务的用途。 这是对第27问的深化,也是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 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1.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一方擅自举债,但数额和用途符合当地一般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如购买家电、支付子女学费、日常医疗等),则推定为共同债务。

    2.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债务数额巨大(如大额借款、为公司经营担保),则不当然认定为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则只能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3. 诉讼策略:

      • 不知情:坚决主张对该笔债务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

      • 未受益:收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家庭开支(如债务发生期间家庭无大额支出、该笔资金未进入家庭账户等)。

      • 非共同经营:若债务用于对方个人开办的企业,且您未参与经营、未分享收益,可主张为对方个人债务。

现在的司法实践,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越来越难,越来越严格,所以,如果确实相关债务是借给家庭,或者希望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尽可能应该让双方签字,起码应该在借贷时,告知对方,确认对方愿意共同承担还款。

二十九.、如何调查对方隐藏的财产?

调查隐藏财产需要策略和合法手段,由于个人调查能力有限,应利用法律程序。在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查封财产,大部分法院允许采取网络查控的方式,这样,即使自己不知道具体的银行账号等,法院网络查控室,会利用系统扫一遍对方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会做基础的查询确认。

1.  自行留意与收集:

  • 留意线索:留意对方丢弃的银行凭条、快递单据、投资宣传册等。

  • 记录信息:尽可能记下对方的银行卡号、证券公司名称、车牌号、公司全称等关键信息。实践中,有些法院出具调查令,明确要求要有明确的银行卡号的信息,笼统查询,一些法院不予支持。

  • 网络信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APP,查询对方是否担任其他公司股东、高管。

2.申请律师调查令:在诉讼中,您的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凭此前往:

  • 银行:查询对方名下所有账户的流水。(有些法院不下发调查令,但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法院会自行调查;有些银行不支持调查令调查,只能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去)

  • 证券公司:查询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

  •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暂时没有全国联网,需要留意相关信息,在不动产所在地查询。

  • 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

  • 支付宝/微信支付: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带调查令,去平台总部,调取账户的实名信息和流水。

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如果证据至关重要且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只有查到具体的财产信息,才有可能依法分配,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做家庭主妇的人员,对家庭财产毫不知情,日常应尽量搜集,防止被净身出户。

三十、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

  • 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是严重的恶意行为,法律对此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实,法院也很难具体实施惩罚;即使通过分配处罚对方,可能也没有想象的差距那么大。

    1. 行为认定: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大额取现、将存款转入亲友账户、虚假过户或出售房产、虚假设立债务、恶意消费等。

    2.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事后救济: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被隐藏的财产。

4.立即行动:

  • 证据保全:一旦发现苗头,立即收集证据,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账户或查封财产,防止其进一步转移。

  • 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在法庭上指出对方的行为,并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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