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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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常见的 100 个问题(十三)
2025-11-27 04:26
Words count: 2203
六十一、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 离婚协议或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非一成不变,符合法定情形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 法定情形: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

六十一、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 可以。 离婚协议或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非一成不变,符合法定情形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

    • 法定情形: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 因子女患病、上学(如上大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

    • 其他应当增加的正当理由(如物价显著上涨)。

    • 直接抚养人的经济条件显著恶化

  • 如何主张:由子女作为原告,直接抚养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 “抚养费纠纷” 之诉。

  • 关键证据:需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如教育、医疗费用的正式票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上涨的数据、对方收入增加的证明等,最直接的就是孩子的各项必需显著增加,原抚养费已无法覆盖,保证孩子的合理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在协议离婚中,或者法院调解离婚时,有时因为希望快速离婚、或者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会采取主动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完全由直接抚养方承担所有的抚养费。该种情况是法律认可的,但该种情况是否可以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答案是当然可以,但前提条件跟增加抚养费类似,实践中可能认定标准更严格一些,但一切都以孩子利益为准,无论何时,都不能危害孩子的利益,要保障孩子的利益,不降低孩子的生活水准。

六十二、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 可以。 抚养权判决后,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子女成长,可提起变更抚养权纠纷。

  • 变更抚养权,正常来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 法定情形(需满足其一):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举证责任:主张变更的一方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 诉讼提起:向法院单独提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

实践中就一句话可以概括,变更抚养权,相对于离婚时争取孩子抚养权,要难的多的多,不是极特殊的情形,法院基本都不会同意变更。很多时候,都是因为自己暂时的经济条件不好,迫不得已放弃孩子抚养权,基本都会后悔,等想变更的时候,发现难度太大,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悖论,希望对待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一定要慎重慎重,不要轻易选择放弃,毕竟,任何困难,都是暂时的。

六十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如何保障?

  •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

  •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也是法定义务。

  •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行使,却往往不尽如人意。拖延、阻挠探望,藏匿孩子,拒绝探望,时时发生。

  • 从解决问题角度,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协商确定探视方案:最好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将探视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约定得越明确越好(例如:每两周的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6点;寒暑假的分配等,基本原则就是明确具体可执行)。

    • 法院判决: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法判决。判决主文通常会表述为“另一方每月可探望子女X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以保留灵活性。

    • 保留证据:如果对方阻挠探视,注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实践中,婚家案件中,探望权绝对是发生纠纷最多的方面之一。特别是法院判决中,大部分法院都会简单写某方有探望权就结束了,然后告知双方,看孩子的时候双方再协商具体方式。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就将探望的方式写清楚,或许法院会按照具体的方式判决。

实践中,甚至需要重新提起一个探望权纠纷诉讼,将具体探望方式明确具体确定下来。如果申请法院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很多法院都采取回避状态,甚至直接在立案的时候不予立案,毕竟法院不能强制孩子做一些事情,因此,只能通过自己固定证据,通过拘留、罚款,甚至是拒执的方式给对方施压,完成自己探望权的实现。

六十四、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

  • 当直接抚养方拒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探视权不具有执行内容,拒绝执行立案);取证很重要,要多次留证。

  • 解决方案,法院一般会通过以下方式,要求对方履行:

  • 申请依据:凭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向原审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 执行措施:法院的执行措施不同于普通财产案件,通常包括:

    教育与训诫:对拒不履行方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

    罚款、拘留: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负面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等。

现实困境,探视权执行的核心在于人身行为,无法通过直接抢夺孩子来实现。过程可能漫长,需要耐心和策略。

六十五、 一方可以限制另一方探视吗?

  • 原则上不可以,但有例外。 探视权并非绝对权利,如果行使方式不当,损害子女利益,可以受到限制甚至中止。

  • 先看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探视方有吸毒、酗酒、暴力等行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

利用探视教唆、胁迫子女憎恨另一方。

探视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

探视过程中对子女进行精神控制或虐待。

  • 举证与程序:直接抚养方若主张限制或中止对方探视权,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由法院裁定。

  • 个人无权单方面中止对方探视。

实践中,一是取证相对比较难,二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速度相对比较慢。更多的时候,是靠自力救济,让孩子自己也要保护好自己,确实需要时,尽早尽快的提起,申请法院中止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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